广东省家电商会第六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家电商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家用电器的制造商、经销商、供应商(含外商、台港澳地区和外省投资的企业),以及与家电行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产业链、科研、设计、检测、教育和行业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支撑服务。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家电行业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各种形式的交流和经贸活动,共商发展大计,更好地与国内交流及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协调市场策略,创造发展契机,对内树立广东家电行业整体形象,对外树立“中国家电”国际品牌,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全省家电资源,促进全省家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商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商会的任务是促进广东省家电行业形成一个设计、采购、生产、营销、科研、更加紧密合作的体系,引导行业自主创新,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出口企业做好在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互动,认真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以及“337”调查,维护行业和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单位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会员单位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行业品牌意识;
(九)促进行业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宣传推广产业发展中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模式、典型案例等;
(十)组织和协助企业参于制修订国标、行标、地标、团标和联盟标准。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条 本商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商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在本商会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企业,其生产或经销的家用电器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有3C认证,生产和销售规模达到一定水平。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商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会本商会的活动权;
(二)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商会的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商会给予帮助;
(八)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和经贸推介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和工作经验等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商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退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商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商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商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和监事、罢免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商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或(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商会合并、分立、终止等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商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商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商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 )制订本商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对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本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决定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常务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常务理事,最高不超过原常务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或以上,且为奇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七)选举监事长;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商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负责人确因本商会工作需要,发生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情形的,身体状态良好且在岗正常工作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担任。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商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商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商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商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商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商会开展重大活动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商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含副会长)除每年缴纳会员费15000元外,会长单位每届资助会员费50万,副会长单位每届资助会员费15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1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商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商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商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商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商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商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商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商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商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商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商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商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商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商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商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二条 本商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商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9日第六届第 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